索引号: 014437529/2017-032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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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31 16:2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和使用工作,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市于2017年7月1日出台了《靖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明确了交存标准和时间。商品住宅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单幢住宅业主按50元/平方米缴存,带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90元/平方米缴存。

  三、明确了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的四种情况。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明确了六种应急维修情形。

  (一)屋面防水损坏或外墙老化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设施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安全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了应急维修和一般维修程序。

  一般维修程序为申请、核实、公示、维修、审核、划拨资金。针对一般维修申请签字难的问题,新增了针对一般维修项目经小区公示或网上公示,相关范围内1/3业主未书面反对时,可实施修理的规定。

  应急维修是指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六、明确了资金使用分摊、续筹问题。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区域实行资金统筹,维修使用区分小区共用、楼栋共用、单元共用分别记账到小区、楼栋、单元。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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